一、受理范围
(一)对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(二)对监察对象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,下同)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(三)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,提出的申诉。
(四)监察对象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,提出的申诉。
(五)对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,提出的申诉。
(六)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。
二、鼓励、倡导实名信访举报
实名信访举报是指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,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,通过来信来访、电话、网络等形式,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、党员以及监察对象违纪、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的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行为。
经核实确系冒用他人姓名、地址或联系方式进行举报,或本人否认举报的,不视为实名信访举报。
对实名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,依据相关规定优先受理、优先办理、优先反馈。
三、举报人应对所举报问题的真实性负责
对借信访举报、申诉故意捏造事实,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信访举报、申诉为名制造事端,干扰纪检监察部门的正常工作,甚至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的,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